上商基金会
首页» 下载中心» 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证书、印章使用及管理规定

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证书、印章使用及管理规定

2014-03-19

为加强基金会法人证书、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法人证书、公章的制作 

1、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由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2、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刻制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由秘书处到指定单位刻制。 

3、公章取回后由秘书处专人保管,并留下第一印签。 

4、公章因破损等原因要重新刻制,按上述2、3步骤办理。新公章取回后,旧公章由秘书处留存。 

二、法人证书、公章的使用 

1、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 

(1)签订各类合同、协议书时需要提供的; 

(2)经济普查、年检和申报材料时需要提供的。 

2、公章的使用范围 

(1)本基金会的工作证、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等常规证书、证明等。 

(2)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 

(3)各类合同、协议书、申报材料、报表等重要文件。 

(4)年度财务预决算、银行兑汇单据、海关免税申请、控购物资审批表等。 

(5)其他特殊用印。 

3、凡需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必须经秘书处领导同意,使用公章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如遇特殊情况紧急用印,一般由秘书长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代签盖章,事后由领导在用印申请单上补签字。 

基金会经常性的、专业性很强的业务用印,可由基金会领导领导授权委托,经秘书长同意,方可用印。 

4、由秘书处保管的理事长私人公务印章,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理事长本人同意。 

5、用印时应注意公章字位的端正。 

三、法人证书、公章的管理 

1、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法人证书、公章和理事长长签名章均由秘书处管理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使用。 

2、基金会公章不得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需报领导批准。 

3、公章保管者应认真负责,妥善保管,确保公章安全和使用准确。 

四、其     

1、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 

2、对因违规使用公章引起法律、经济纠纷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3、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 

                                           2013年9月15日